首页 /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在藏传佛教院校学习的境外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境外学者,其学衔授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