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藏传佛教学衔证书》由藏传佛教院校院长签发。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