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藏传佛教学衔申请表》、《藏传佛教学衔证书》由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统一印制。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