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有违反学衔授予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宣布违规授予的学衔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暂停学衔授予工作或重组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罚 则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有违反学衔授予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宣布违规授予的学衔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暂停学衔授予工作或重组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