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暂停或取消其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成员资格: (一)泄露评定意见及投票情况的; (二)公布评定结果前,泄露评定结果的; (三)为学衔申请人拉票,试图影响评定结果的; (四)收受学衔申请人贿赂的。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三)项或第(四)项行为的,由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宣布违规授予的学衔无效。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