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学衔申请与授予

第二十一条

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后,中国佛教协会将被授予藏传佛教学衔人员名单在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网站公布。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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