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第四章 学衔申请与授予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藏传佛教院校学衔授予情况,由举办该院校的省、自治区佛教团体分别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学衔授予情况,报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藏传佛教院校授予学衔人员名单,由中国佛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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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