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藏传佛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中国佛教协会或省、自治区佛教团体举办,培养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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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