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第四章 学衔申请与授予

第十八条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应当对学衔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宗教操守、课程考试和辩经考试、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评审,并召开学衔评定会议讨论通过学衔授予决定。会议有五分之四以上的成员参加方为有效。 学衔评定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学衔授予决定。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参加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表决不得采取通讯方式。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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