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第四章 学衔申请与授予

第十六条

学衔申请人申请学衔应当向藏传佛教院校提交本人填写的《藏传佛教学衔申请表》。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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