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第三章 申请学衔条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学衔的资格: (一)道德品质和持戒守法方面犯有严重错误的; (二)课程考试中作弊,情节严重的; (三)论文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情节严重的; (四)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的。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