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申请学衔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拓然巴学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系统深入掌握因明学《释量论》、般若学《现观庄严论》、中观学《入中论》和《俱舍论》、戒律学《戒律本论》,并在相应研究领域有突出成果; (二)具备独立从事佛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具备较强的从事佛教教务活动的能力; (四)能够较熟练地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交流和阅读。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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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