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申请学衔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禅然巴学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较好地掌握因明学《释量论》、般若学《现观庄严论》、中观学《入中论》和《俱舍论》; (二)初步具备从事佛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具备从事佛教教务活动的基本能力。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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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