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申请学衔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禅然巴学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较好地掌握因明学《释量论》、般若学《现观庄严论》、中观学《入中论》和《俱舍论》; (二)初步具备从事佛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具备从事佛教教务活动的基本能力。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请学衔条件
申请禅然巴学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较好地掌握因明学《释量论》、般若学《现观庄严论》、中观学《入中论》和《俱舍论》; (二)初步具备从事佛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具备从事佛教教务活动的基本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