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第三章 申请学衔条件

第十一条

学衔申请人应当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严守戒律,正信正行;具有相应的佛学理论知识和讲经说法能力,完成教学计划或相应课程的学习和修持,成绩合格,符合相应学衔的申请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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