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第三章 申请学衔条件
第十一条
学衔申请人应当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严守戒律,正信正行;具有相应的佛学理论知识和讲经说法能力,完成教学计划或相应课程的学习和修持,成绩合格,符合相应学衔的申请条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请学衔条件
学衔申请人应当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严守戒律,正信正行;具有相应的佛学理论知识和讲经说法能力,完成教学计划或相应课程的学习和修持,成绩合格,符合相应学衔的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