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十条

第二章 学衔等级及评定机构设置

第十条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学衔申请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辩经考评委员会和论文答辩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学衔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宗教操守、学力证明、课程考试和辩经考试、论文答辩材料等; (二)组织学衔申请人的辩经考试; (三)组织学衔申请人的论文评审和答辩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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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