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一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工作,促进藏传佛教人才培养,根据《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藏传佛教实际,制定本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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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