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 / 第一条独立法条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工作,促进藏传佛教人才培养,根据《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藏传佛教实际,制定本办法。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