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除依法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告知申请人应当向其他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外,行政复议申请自法制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法制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署内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业务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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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