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复议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的; (二)申请人不具备复议申请主体资格的; (三)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且拒绝变更的; (四)申请复议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尚未决定是否受理,又申请行政复议的; (六)申请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该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 (七)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再行申请复议的; (八)行政复议申请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法制机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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