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法制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但不属于国际发展合作署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制定机关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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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