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法律顾问、专家进行研究论证;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法制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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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