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对重大、复杂的案件,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法律顾问、专家进行研究论证;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法制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审理。制定机关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