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如案情复杂、书面审查无法查明案情,也可以采取听取当事人意见、实地调查,或邀请专门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等方式。 法制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过程中可以向业务部门调取、查阅、复制相关证据材料,业务部门应予配合。
- 制定机关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如案情复杂、书面审查无法查明案情,也可以采取听取当事人意见、实地调查,或邀请专门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等方式。 法制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过程中可以向业务部门调取、查阅、复制相关证据材料,业务部门应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