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如案情复杂、书面审查无法查明案情,也可以采取听取当事人意见、实地调查,或邀请专门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等方式。 法制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过程中可以向业务部门调取、查阅、复制相关证据材料,业务部门应予配合。

制定机关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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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