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九条

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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