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城市公厕的规划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