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八条

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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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