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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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