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