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