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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