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