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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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