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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