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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