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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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