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