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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