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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