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