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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