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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