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第十三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