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三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