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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