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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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