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