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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