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