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