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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