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