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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