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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