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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