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