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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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