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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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