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2号)第六条

第二章 船员注册的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申请船员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注册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之一;

(三)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五)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注册国际航线船舶船员的,还应当提交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在提交居民身份证、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以及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等复印件时,应当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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