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2号)第三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给予船员注册或者签发船员服务簿;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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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2号)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