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2号)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船舶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有关单位、船舶或者个人应当配合。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船舶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2号)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