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2号)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核查:

(一)船员档案的建立情况;

(二)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员任职、解职情况。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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